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的保费和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布日期:2011-12-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法院;强制执行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获得赔偿的决定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财产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仅仅是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而受益人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受益人不是投保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对投保人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险避债的目的。

  但在人寿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负担法院裁判支付债权人款项的义务,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执行保险费或保险金,或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不是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是投保人的财

  产。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当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该项保险合同给就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受益人所请求的保险金时是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而并非债务人即投保人。即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的。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存在合法有效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金不作为投保人的财产。

  故在存在合法有效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金与投保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保险金也不是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二、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投保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已转移保费款项的所有权为代价,取得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义务。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因为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要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错误的认为保费仍然属于投保人所有。

  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 <http://www.chinaacc.com/web/lc_zq_1>、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费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

  既然,投保人在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后,保费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有,那么法院没有权力去执行保险公司的财产。

  三、法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如果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人民法院当然能够执行这部分你财产。

  但当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保险合同,法院是否有权力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法院没有权力解除,原因如下:

  1、法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

  条件。

  2、法院解除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执行,均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没有规定法院强制解除合同而进行执行。

  法院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是对法治和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巨大破坏。

  四、保险公司不属于“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公司。在我国经营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包括: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并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险种;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险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依法可以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

  综上,执行难虽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但破解执行难不应以破坏《合同法》和《保险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作者简介】
齐精智,单位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