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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相关资料: 法律4篇 部门规章4篇 司法解释5篇 地方法规14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44篇 相关论文15篇 英文译本)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12篇 相关论文2篇)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29篇 相关论文4篇)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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