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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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委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办家庭旅馆需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书(工商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商部门在受理旅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时,应先征求市旅游委的意见,对不符合家庭旅馆布点规划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市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不得受理。
第九条 需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征求意见的单位出具明确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后果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旅馆应核发《家庭旅馆》的标识牌,并且将领取标识牌的旅馆的经营者姓名、经营详址、经营场所面积及客户数等相关信息通过市旅游信息网上定期公布。
《家庭旅馆》标识牌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财政负担,由三亚工商部门在核发旅馆营业执照时一并代发。
第十一条 市工商部门要定期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信息反馈给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要与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公司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旅馆核准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通报给上述各单位,以利于各单位监管。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区的家庭旅馆的监管工作,一经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的,应立即向有关发证、发照的职能部门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外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备案登记,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在收费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旅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三亚工商局要完善旅馆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职权及时查处。
市旅游委:88392211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市卫生局:88272814
市综合执法局:88595007 市消防局:88956118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牵头各责任单位,在区管委会、镇政府的配合下,每年的12月份对家庭旅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出现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没有尽到举报和配合查处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没有尽到举报义务的,市住建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理。
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对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卫生、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区管委会、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酒店、宾馆、招待所的社会旅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