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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 【全文】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防城港市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教育最高奖。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市教育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条 教育振兴奖评奖对象是防城港市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教师、班主任、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支持教育振兴奖评奖对象是支持教育振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教育振兴奖包含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教育振兴名师奖、教育振兴名校长奖8个奖项。支持教育振兴奖包含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3个奖项。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的参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奖励名额和方式见下表:
    奖项 名额 方式 备注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 5所 颁发荣誉牌匾,每所学校奖励办学经费80万元。




    每年颁发一次









    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 20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获奖学金1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 4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 3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 5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费5000元。
    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30人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000元。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 若干 颁发荣誉牌匾。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
    教育振兴名师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2万元。 每两年颁发一次
    教育振兴名校长奖 若干 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配套工作或学习经费3万元。
    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 若干 颁发荣誉牌匾。


    第二章 教育振兴奖评选办法
    第七条 教育振兴奖评选由基本条件、实绩赋分、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四部分组成。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评。实绩赋分实行量化计分法,同年度同一类别不同层次的实绩赋分,只计算最高分值。实绩赋分占总得分的70%、公众评议占10%、评委投票占20%。
    第八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5个奖项,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含中职)奖励名额按5:3:2比例进行分配,农村学校及其师生在同类奖项中所占获奖名额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校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办学特色鲜明,通过市级特色学校评估,上年度学校绩效考评达优秀等次和常规管理指标评定达90分以上;
    2.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现象,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学校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校园环境整洁,校风、师风、学风在全市起引领示范作用;
    3.坚持质量立校,教科研成绩突出,上年度学校承担5项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其中1项为省部级课题),教育类论文获县处级二等奖以上篇数占本校总教师数30%以上,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类论文篇数占本校总教师数5%以上;
    4.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片区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辍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高中阶段学校完成年度招生计划任务,幼儿园通过市一级幼儿园评估。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以学校常规管理指标标准评定。
    第十条 教育振兴优秀学生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性、公益性活动及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
    2.学习认真刻苦,各学科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以上。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参加各种活动或比赛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20
    一等奖 3 7 11 15 19
    二等奖 2 6 10 14 18
    三等奖 1 5 9 13 17

    第十一条 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曾获县处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善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生,有个人教学特色,教书育人成绩得到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其中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优质课和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特等奖 6 10 15 20 25
    一等奖 5 9 13 18 23
    二等奖 4 8 12 17 22
    三等奖 3 7 11 16 21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教育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二条 教育振兴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曾获县处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班级管理成效显著,善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班级学生综合素质居于同类学生前列,班级无安全责任事故,学风、班风优良,教书育人成绩得到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从事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班级管理成效(班级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班主任工作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班主任工作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班主任工作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三条 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评选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育管理理念先进,深受广大教职工信任和拥戴,个人获县处级以上奖励,近3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任期内,依法治校,管理规范,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现象,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教师无违规违法现象,学生巩固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校风、师风、学风在全市起引领示范作用。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学校管理成效(学校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学校管理成效(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个人教育管理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管理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管理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第十四条 教育振兴优秀教育工作者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无受到法律和党纪处罚。
    (二)上年度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乡科级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教育管理成效(单位获得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个人荣誉称号 6 10 15 20 25

    注:教育管理成效赋分只计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得分。
    第十五条 教育振兴名师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具有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曾获教育振兴优秀教师奖,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教育教学思想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所执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强,学风优良,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得到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
    3.近3年来,有5篇以上教育类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公开出版教育类专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在防城港市名师培育工程中成绩优异。
    (二)近两年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部)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优质课和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特等奖 10 15 20 25
    一等奖 9 13 18 23
    二等奖 8 12 17 22
    三等奖 7 11 16 21
    教育教学工作荣获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承担教育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教育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教育类著作公开出版 专著 15
    合著 8


    第十六条 教育振兴名校长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实绩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曾获教育振兴优秀校长奖,近3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以上获优秀等次;
    2.任期内,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办学特色鲜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强,校风、教风、学风得到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认可,办学质量在广西有一定的影响力,学校年度绩效考评连续2次获优秀等次;
    3.任期内,个人承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研究,有5篇以上教育管理类论文在省厅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公开出版教育管理类专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
    4.任正职校长4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中学具备高级职称。
    (二)近两年实绩赋分办法 单位:分/每次(个、篇、部)
    赋分 层级
    类别及等次 县处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学校管理成效(学校获得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个人教育管理成绩(个人获得荣誉称号) 10 15 20 25
    教育管理类论文评比获奖 特等奖 4 8 12 16
    一等奖 3 7 11 15
    二等奖 2 6 10 14
    三等奖 1 5 9 13
    承担教育管理类课题并完成结题 3 7 11 15
    教育类管理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 11 15
    教育管理类著作公开出版 专著 15
    合著 8


    第三章 支持教育振兴奖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教育振兴奖由基本条件、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三部分组成。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评。
    第十八条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长期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二)重视教育投入,在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上年度为防城港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5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积极为教育解决实际困难,热心为师生办实事;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上年度为防城港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1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重教,长期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为教育解决实际困难,热心为师生办实事;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连续两年每年为我市教育事业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2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宣传、监察、综治、财政、教育、人社、计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的评审工作,审核推选获奖单位和个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市教育局,评委办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评委办主要职责是在评委会领导下负责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
    (一)宣传发动。每年5月,由评委办下发通知,开展教育振兴奖和支持教育振兴奖的评选工作。
    (二)组织推荐。每年6月底前,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上报的推荐人选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将申报材料提交市评委办。
    第二十四条 评审
    (一)审议提名。每年7月,由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名候选单位和个人。
    (二)公众评议。每年8月,在市内主要媒体和防城港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和评议。由评委办根据公众评议结果按分值比例计算单位或个人得分。
    (三)组织考察。每年8月,由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四)评委投票。每年8月,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方式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投票。由评委办根据评委投票结果按分值比例计算单位或个人得分。
    (五)评委办根据实绩赋分、公众评议和评委投票三部分量化计分结果,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并上报审定。
    (六)发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农村学校指除县城所在地中心城区外的乡(镇)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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