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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婚姻继承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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