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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法条辅导之指定辩护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内容】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释义】

  指定辩护的四个条件: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第二审同样适用);2、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考点说明】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相关法条】

  (1)关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关于可以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7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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