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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上的搁置物坠落责任分担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李斌祥律师
2008年4月,张某与王某签定房屋租赁协议,将其位于临街的一间门面出租给王某,租期3年。为了招揽生意,王某征得张某的同意后,做了一块发光灯箱并将其安装在门面的墙壁上。张某一再提醒王某,灯箱一定要安装牢固,免得砸伤路人。今年3月,刘某在路过王某承租的门面时,灯箱突然掉下,砸中其头部。为此,刘某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件中,发光灯箱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王某是该悬挂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刘某被该悬挂物砸伤,王某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王某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张某虽然是该门面的所有人,但灯箱由王某所安装和使用、管理,其对王某安装灯箱的行为已经作出过警示提醒,主观上对安全隐患已有足够的重视,尽到管理责任,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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