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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根据197912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是: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即除了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对于某些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
 
三、自诉包括哪些案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被殴打致伤应到哪里请求处理?
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管什么人,被他人打伤了,都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由于伤害程度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人体伤害一般分四种情况: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轻微伤。
1)伤害致死和重伤害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受理。
2)轻伤害案件有两种处理方法:需要侦查的,先由公安机关受理;不需要侦查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因果关系也清楚,直接由人民法院处理。
3)轻微伤害的处理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属于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自诉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起诉后,可否重新起诉?
自诉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后,自诉人不可以重新起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裁定和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既然案件审结了,当事人就不能再起诉,法院也不能重复审理。
 
六、自诉案件要交诉讼费吗?
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刑事案件不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列。
 
七、家属可否会见未决犯?
所谓未决犯,是指尚未经法院最后判决的被告人。未决犯一般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因为案件尚没审结,而正处于诉讼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不受干扰,使之顺利进行,防止串供伪证、通风报信等,暂时不允许家属及其他亲友会见。家属或亲友想要敦促未决犯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悔改,可以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看守所经检查认为有必要时,由看守所转交。
 
八、什么是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因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所作出的免除起诉的决定。根据197971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应当写成免予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送达给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如在押,应立即释放。他们对免予起诉不服,可在七天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告人或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移转的案件,也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在1996317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诉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
 
九、什么时候可以为被告人请辩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有广泛的辩护权。其辩护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自己自行辩护,二是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之中。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均可自行辩护。而委托辩护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才能“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修改后的刑诉法作了新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预审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预审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之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十、什么人可以当辩护人?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当辩护人的,有以下一些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4)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5)人民法院认为有能力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指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一。
下列人员不能当辩护人:
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本案的证人,或与本案有牵连和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4)正在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又并非是被告人近亲属监护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被告人辩护人的人。
 
十一、被告人的亲属可否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亲友可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十二、被害人可以请律师代理自己参加诉讼吗?
可以。这是因为:被害人作为法定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上,有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向证人质证的权利;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有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行使这些权利有一定困难。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在法庭上行使上述的各项权利,以便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
 
十三、由犯罪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可否要求其赔偿?
可以。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对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犯罪分子予以赔偿。
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提出。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四、犯罪分子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本人赔偿,不能株连无辜。但由于某些案件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本人无能力赔偿,可由别人代为赔偿:
1)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其父母有赔偿义务,应由其父母赔偿。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作案,其他人不管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赔偿。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一部分,其家属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执行的,那么,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当然,这种赔偿也应视为被告人进行的赔偿,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让其家属或者动用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赔偿,但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属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赔偿。如果用犯罪分子本人财产赔偿不了,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和宣告缓刑的,可判决分期赔偿,但第一次必须尽其可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在给付现有财产的前提下。中止执行,一般不判决其刑满后再赔偿;对于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可在执行现有财产的前提下,同时裁定终结执行,不再赔偿。如果犯罪分子本人无能力赔偿,其它的亲属又无赔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不愿意让没有赔偿义务的亲属代为赔偿,那么,由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只好由被害人承担。被害人承担不了,致使不能维持生活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民政福利部门,申请补助或救济。
 
十五、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2)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本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的部分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3)如果被告人有一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对这部分,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无退赔能力,其家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法院可考虑具体情况,应予允许,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
5)属于以上四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6)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三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受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四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十六、哪些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法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作法,在刑事案件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有:(1)被害人;(2)公诉人(只限于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公诉案件);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4)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5)由被害人负责扶养的人;6)因治疗或者安葬被害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
 
十七、个人收集的证据有效吗?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由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而且,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违反政策,收集的证据无效。对于自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有效,但作为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审理后认定。自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行事案件,它不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是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是自诉人起诉还是被告人反诉,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当然这并不能取代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应该进行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工作。
十八、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该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如有特殊情况,即: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十九、上诉是否会被加刑?
公诉案件,上诉不会被加刑。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发规定的。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加刑,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变相加刑。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二十、自诉人上诉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判加重刑罚。
 
二十一、刑事案件如何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以下人员可以上诉:
1)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但他们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
3)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被告人、原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上诉。上诉时,既可用口头上诉,也可用书面上诉;既可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暂不生效,二审的判决或判定是终审的,才发生法律效力。过了上诉期限再上诉,上诉则无效,应按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执行。
2)除特殊情况外,上诉应该用书面形式,即提交上诉状。上诉要针对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
 
二十二、哪些人可以申诉?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诉的人很广泛,包括当事人本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家属。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如辩护人等,也可以提出申诉。但曾经担任过被告人辩护人的,包括律师,只能以一般公民的身份申诉。到目前为止,对于申诉的时间限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不管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认为有错误,都可以提出申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申诉的人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十三、怎样申诉?
申诉一般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各级人民法院一般都设有告诉申诉审判庭,专门查处理各类申诉案件和申诉信件。对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仍不服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递交申诉状,申诉状可以由申诉人自己写,也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人代书。随申诉状一起,还要递交有关附件。如一、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申诉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能提出无理要求,不应搅闹机关的办公秩序,不能阻拦有关领导的车辆。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逐级申诉,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二十四、什么叫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实行减刑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
减刑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不能适用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根据他在缓刑执行期间的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这是一种特定制度不包含在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所谓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是指: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务有特殊成绩的;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的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了损失,以及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
3)减刑,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多次,但不能超过减刑的限度。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二十五、什么叫假释?
假释,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后,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除特殊情况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是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是已执行十年以上;
3)在执行刑罚期间,有悔改表现,放出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十六、什么叫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妨碍在监内执行刑罚的情况消失后,对罪犯仍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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