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虐待罪 |
日期:2007-12-4 16:01: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457次 作者:佚名 |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强迫超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虐待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有虐待行为。所谓虐待,是指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的、连续的,如果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等行为不构成虐待。如果没有经常的虐待行为,因某种原因对被害人殴打致重伤或死亡的,不构成虐待罪。而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如1982年2月,孙小兰(女,35岁,工人)把寄养在老家已7年的儿子王宁接回家上学。王宁因与父母分离太久,没有感情,曾六次离家出逃。3月30日中午,孙小兰见王宁放学后又未回家,即四处寻找,到晚上10时许才把王宁找回,因而十分气愤。在王宁洗脸时,孙小兰用皮带抽打王宁的背部;王上床睡觉时,孙小兰又把王宁按在床上用皮带抽打臀部。直打得王呼救求饶说“我再不跑了”,才停止抽打。但王宁穿上衣服后又往外跑,孙把王宁拉回,又用皮带抽打。王宁说“我要拉屎”,孙让王宁去拉屎时,王宁又乘机往外跑,被其父找回。孙小兰更加气愤,立即把王宁的裤子、裤衩扒光进行毒打。王宁疼痛难忍,在床上乱滚,并说“我真的要拉屎”。当王去拉屎时,晕倒在鸡窝房旁。后被发现抱回室内时,王宁已不能站立。到当日晚12时许,孙小兰见王宁的眼神异常,即请来医生疹治,但抢救无效死亡。孙小兰次日投案自首。经法医尸检鉴定:死者王宁背部有皮带重复打击皮下出血伤痕,腰至臀部、两条大腿后侧有50×30公分的大面积皮下出血,两上肢等多处斑状皮下出血。鉴定结论为外伤性休克死亡。孙小兰的行为不是虐待,而是故意伤害,由于伤势过重,引起王宁的死亡,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因而对孙小兰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而不能定虐待罪。 其次,虐待人与被害人必须是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并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有一定优势的成员。如果虐待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不构成本罪。 其三,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才构成虐待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对于一般的虐待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后果不严重的,应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解决或者由行政上处理,不以虐待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但是如果犯罪人故意使用暴力一次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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