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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协同办理“曾某华贪污案”(从轻处罚,终审判三年,缓刑)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李斌祥律师
黄礼宾律师协同办理“曾某华贪污案”(从轻处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介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58日以深南检刑诉字(200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华犯贪污罪。起诉内容:20003月,时任广西二建集团深圳分公司经理的李某召集该公司副经理曾某华、财务副处长刘某、财务副处长马某某及被告人曾某华,密谋以发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0003月至4月间,由刘某曾某分别填写4张虚假的工资单,经曾某华审核后,由该公司出纳员李某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57万元,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了李某,剩下的作为公司的备用资金。后由李某分给被告人曾某华人民币10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华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诉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协同王思鲁律师共同出庭为被告人曾某华辩护,经庭前多次会见曾某华,沟通案情,征询其意见,一审辩护律师提出:1、被告人曾某华作出的三份有罪供述都是在被恐吓情况下所作的,且三份供述前后矛盾;2、李某的口供存在前后矛盾,也无其它证据印证;3、被告人曾某华没有贪污的职务条件,不具备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的必要条件。指控曾某华贪污罪不成立。一审宣判后,继续上诉,两律师再介入二审辩护,最终获得极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00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413号,法院基于律师辩护影响,且案件部分证据事实欠缺,法院对曾某华作出从轻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继续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家退出赃款处理,经过辩护争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0 0 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 556 号终审《刑事判决书》,再对曾某华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曾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及家人对整个案件结果均十分认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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