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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决定被罚十万多,胡常明律师代理复议得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24    作者:胡常明律师
XX化工原料厂于2003年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使用连然镇千户庄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地位于昆钢六号高炉大门外,过去属于倒废渣填平的土地)建盖临时工业厂房,200478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安宁市临时用地许可证》(安国土临[2004]37号),并与该厂合伙人罗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2年,期限从2004515起至2006514止。期满后,相关部门未批准该厂继续使用土地。该厂在使用该土地的过程中,突然被某市国土资源局一纸处罚决定:罚款十万多元。经过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作出十万余元处罚决定的文书经过行政复议,最终被撤销,当事人也就免除了十万余元的罚款处罚。
   
00八年二月十四日,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以某国土资罚字[200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宁XX化工原料厂作出行政处罚,认为该化工原料厂“于20042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租用连然镇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415.77平方米(5.12亩)建盖厂房547.54平方米(0.82亩)和水池289.95平方米(0.43亩)进行氟硅酸钠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于是对安宁XX化工原料厂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415.7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37.4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02473.1元整”。
   
受处罚的化工原料厂是一家小型企业,规模较小,加上经济不景气,如果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倒也作罢,可一纸决定,要罚款10万余元,可难倒了该厂的两名合伙企业合伙人,他们慕名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胡律师在仔细了解了案情后,决定代理该厂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复议。随后,在委托人的配合下,胡律师搜集整理并反复核对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事实,得出结论,作出处罚的机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作出处罚证据不足,并且还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的情况。最后胡律师仅《复议申请书》就写了5000多字。详实的事实依据和透彻的说理和论述,引起了复议机关的高度重视。最终某市人民政府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云某政行复决字[200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某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罚款幅度较高,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国土资罚字[2007]41号)”。
   
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安宁XX化工原料厂也就免受了十多万余元的罚款。
   
成功代理此案的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谈起此案时,对某某市人民政府能重视并听取律师的正确意见表示欣慰,说明政府依法行政,并能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当然,胡律师也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在提交的《对复议申请的答辩》书面材料中,竟然还出现“……如果说错只能告国土资源部”,称罚款收缴不分离是由某某机关同意来辩解,还有“建议申请复议人自己提高理解水平”等字眼表示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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