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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