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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增加
发布日期:2011-1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劳动合同法》有两个致命的规定将彻底“动了劳务派遣的奶酪”。
(1)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最低工资。
因此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
 
另外,用工企业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责任,也可选择连劳动力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先予全额赔偿,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先予赔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又捆绑在一起解决。这样,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将增加很多不可控制的因素,风险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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