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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
连会有律师
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日期:
2008-1-15 15:36: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
500
次 作者:小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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