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旭律师参与百名律师对协警李欢斗歹徒牺牲一案法律意见书
百名中国律师对昆明协警
李欢同志2011年8月4日晚为保卫公民财产安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英勇牺牲一案的法律意见
李欢,男,20岁,中专文化,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北马坊村人,牺牲前在昆
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菊花派出所案件办理中队担任协警。
2011 年8月4日晚18时许,李欢同志下班与同事吃过晚饭后到昆明市关上和甸营村看望女朋友及父母。在到达和甸营村15号门口的时候约是20时,他发现路边有两名男子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于是李欢大吼一声“住手!”两名正在实施盗窃的嫌疑人看到有人发现了就想逃跑,李欢立即上前制止,并抓住了其中一人,但两名犯罪嫌疑人看到他只有一人,于是两人一起将他围在了中间,李欢临危不惧与二人展开了搏斗。看到一时无法脱身,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便拿出匕首刺向李欢,李欢因腰部及颈部多处被匕首刺中,倒在了血泊之中……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走。随后,闻讯而来的李欢的女友及其他朋友一起将浑身是血的李欢送到医院救治,但李欢同志终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而英勇牺牲。牺牲时离他过二十岁生日仅有一个月时间。
李欢同志牺牲后,有关部门及社会不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将李欢之牺牲认为是见义勇为。
对此种认识, 我们百名中国律师 慎重研析后认为:上述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李欢同志的牺牲是因公殉职,还是见义勇为,关键要看李欢同志生前从事的是什么职业。如果是工人、一般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偶遇犯罪分子而勇敢地与之斗争,不幸牺牲,定性为见义勇为还可以理解。如果是人民警察或人民协警这些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那再定性为见义勇为就是大错特错了!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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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规规定,协警李欢就是职务上负有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特定义务的人员,其勇斗盗窃犯罪分子时不幸牺牲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见义勇为,属于严格履行协警神圣职责的职务行为。
众所周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名人民警察及协警的天职。人民警察及协警履行这一天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内没有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之分,没有白天黑夜之别,没有陕西、云南、广东等地域之差。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和协警的手机必须是一天二十四小时开机,因为案情就是命令!案情的发生是不管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不论白天黑夜之别,不理陕西、云南、广东等地域的。
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人民警察要: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不怕牺牲。……
生命和热血雄辩地证明:协警李欢同志是以这上述法条及职业道德操守严格要求自己,是履行这一法条和操守的典范。
据此 法律规定,协警李欢同志在下班后与犯罪公子做斗争而英勇牺牲,定性为因公殉职是毫无疑义的。
因此, 我们百名中国律师 慎重研析后认为:对李欢同志后事的处理应按因公殉职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官渡区公安局)按因公殉职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国家有权向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可能会有人说:李欢同志只是一名“人民协警”,还不是正式“人民警察”,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十分偏狭的。
“协警”,顾名思义就是协助人民警察保卫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警务人员。他们从事的是警察的工作,和警察一起并肩战斗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最前沿,随时都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他们干的工作通常是最累、最危险,他们在最危险的时候通常是冲在最前面,随时准备用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任何一个懂一点法理的人,一个厚道的人,一个有一点社会良知的人都不会说——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突遇正在做案的犯罪分子而勇敢斗争、壮烈牺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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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履行职责,才是因公殉职;协警在非工作时间突遇正在做案的犯罪分子而勇敢斗争、壮烈牺牲就不是履行职责,不是因公殉职,只是见义勇为。
“总设计师”有一句至理名言:不管是白猫黑猫,抓住老鼠才算好猫。
如果李欢当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匆匆而过,那这一个盗窃犯罪团伙还不知要猖狂多久,不知道以后国家及人民的财产将有多少被盗走。
正是因为李欢同志用生命的代价暴露了一个盗窃犯罪团伙的行踪,才使得该盗窃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很快打掉了(案发40小时后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获),从而震慑了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苟且活在阳世的人还争论什么“协警”与“警察”, “白猫”与“黑猫” 的区别,难道一点都不感到无知羞愧吗?
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观中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协警李欢用自己年轻的生命和热血践行了胡总书记的教诲,然而却抛下了残疾的父亲、孱弱的母亲和女友。
因此,我们 百名中国律师 慎重研析后 认为:对李欢同志的英勇牺牲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按履行职责中因公殉职处。
上述法律意见,请相关领导明察。
请不要让烈士在阳世丢了性命,到阴间还叹息流泪。
请不要让全国的数十万协警意冷心寒!
请不要再上演“我哭豺狼笑”的人间悲剧。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
1 0 0 名 中 国 律 师 名 单
云南:42名
何卫民(震序所) 王理乾(联宇所) 马捞定(联宇所) 毛晓敏(联宇所)沙艳华(卓承所)杨西安(震序所) 薛灯塔(联宇所)薛占义(联宇所) 祁光宇(联宇所)李天 鸰 (联宇所) 陈晓军(法闻所) 王社文(联宇所) 雷洪文(联宇所)孟月新(当代所)张启彬(欣晨光所) 王文盛(联宇所)蔡学荣(格元所) 蔡丛伟(大韬所) 王泳钟(联宇所) 任静德(北川所) 朱 智(北川所)胡文林(北川所) 王朝卓(华信所)袁桂平(晨宇所) 肖 华(精益所) 应 斌(盈科昆明
所) 马正兰(百姓所) 邓永声(鼎兴所)杨健生(联宇所) 朱素明(大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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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恩(联宇所) 易 蜀(一诚所)黄磊(东方神所) 李颖(颐高所) 杨名跨(盈科所) 彭思美(盈科昆明所)黄祖(盈科所) 张胜坤(亮剑所) 游本春 (盈科昆明所) 熊亚泽(联宇所) 茹国敏(联宇所) 马存兰(联宇所)
陕西 :22名
雷渭明(海普所) 郭钟海(古徵所) 韦鹏学(锐博所) 张明辉(锐博所)
卢 飞(锐博所) 简万钧(锐博所) 朱西江(朱西江律所) 袁志峰(金麒麟所) 张利民(行中所) 萧志扬(炎城所) 吴智丰(国文所) 袁文革(国文所) 赵征祥(扶法所) 侯国荣(扶法所) 马明生(扶法所) 谷俊杰(扶法所) 张 杰(红岭所) 蒲周勤(秦雍所) 丁玮东(工合) 李绪成(田园乐所) 赵明(法豪所) 曹勇(大唐所)
北京 :10名
石 峰(凯鹏所) 陈禄堂(惠诚所) 杨贞波(京) 张彩霞(京) 谷小卫(海明所) 刘秀芳(京) 张小峰(京都所) 尚宗跃(君泰所)郝维国(君本所)何益增(隆安所)
河南:1名
王彦旭(德高所)
广东 :6名
郭星亚(星辰报) 张水泉(金圳所) 汪腾锋(知名所) 凌 勇(星辰所)
毛和文(凯文所)裴银州(法制盛邦所)
四川:3名
黄定明(四成所)郭 峻(荣信所) 代 勇(四成所)
浙江:11名
杨文斌(泽厚所 ) 罗煜(泽厚所) 王增义(汉鼎所) 郑 荺 (泽厚所) 严华丰(汉鼎所) 王谭海(泽厚所 )毛利忠(泽厚所 )陈俊杰(泽厚所) 刘居优(泽厚所 )张敏(泽厚所 )杨高波(泽厚所)
西藏 :4名
周胜全(雪域所) 连双雄(雪域所) 杨文静(雪域所)赵柯(伟豪所)
山西:1名
赵志伟(志杰所)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道义支持单位、组织: 云南省陕西商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云南省委员会联合支部
抄呈 :中央政法委 司法部 公安部
云南省秦光荣书记省人民政府 省政法委 省公安厅 昆明市委仇和书记 市政法委 市公安局 中共官渡区委 区人民政府 区政法委
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 省政法委 省公安厅 宝鸡市市委书记市政法委 市公安局 中共麟游县委 县人民政府 县政法委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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