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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7月起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20117月起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死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20/

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和 30%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平均工资
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 发19109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 10%生前本人工资

27个月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按月,不低于最低工资
90%
85%
80%
7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8个月
15个月
12
9
6
3
劳动能力鉴定费350/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 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有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 待遇。此时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五级70%、六级60%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15
12
9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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