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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赵某。后张某因搬迁,对赵某表示欲将此房出卖。赵某表示愿意购买,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6万元,三个月内付清。后赵某依约付清房款,但因张某一直忙于搬迁,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孙某听说此事,表示愿以8万元购买。张某即要求赵某补交2万元,赵某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张某无权要求补交房款。张某见状,即将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孙某因钱不够,约定价款以后再付。孙某限期要求赵某腾房。赵某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
评析:
一、房屋为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赵某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孙某虽未付款,但因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已成为此房屋的所有人。赵某可以要求张某返还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孙某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张某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根据《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孙某替代张某成为所有人,该租赁契约对孙某亦有约束力。故如果孙某所定期限仍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之内,赵某有权拒绝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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