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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涉外离婚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成忠律师
     代理涉外离婚时,应告之委托人不急不躁,不要急于起诉,也不要急于应诉,应先了解对方所在国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的私法,全面把握各国的离婚标准,财产分割,对配偶的帮助补偿、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等等。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特别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不应随便签收。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尽量与对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有必要时应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婚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代理原告起诉时,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应考虑在国内起诉时,法院对在国外的一方财产较难查清,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综合利弊分析,可由当事人本人择地起诉。若按照经常的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需要4个余月,一般离婚可能需要1—2年。对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采取“ 双管齐下”的办法,一面先直接邮寄送达,一面采用外交送达。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接受邮寄送达方式,但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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