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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管辖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简称办案规则)是新成立不久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3月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一部运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在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本“办案规则”在2008年12月17日通过,并在2009年1月1日颁布并同时实施,那么本“办案规则”有哪些特点,与原来的规定有什么不同,特别是管辖?
    对“管辖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劳动争议属于哪个仲裁机关管辖,是在申请仲裁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且从仲裁的策略考虑,当事人双方当然会考虑就近原则,以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所以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的敏感和重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21条第2款规定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本“办案规则”作出进一步解释,在本“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原来劳动部的规定是劳动关系发生地或是工资的支付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其在实际中并不好操作。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为注册地、登记地,那么就应该以如工商部门注册或是审查登记机关登记所确定的住所为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如在实际中注册地、登记地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地址不一致的,仍然应按照注册地、登记地为准;同时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注册或是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管辖。
  在本“办案规则”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实质是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有一定的冲突,在这里不进行详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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