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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证券市场的首要原则
发布日期:2011-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诚实信用;证券市场;首要原则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来源于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法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它是使一个社会有序化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之一,它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各国都赋予其国家强制力,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一般说来,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最讲求诚实信用的市场,公开原则则是维系证券市场秩序的基石。虽然我们就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与风险的世界,但证券市场所蕴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却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

  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际,对于各种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不能不予以考虑,因此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取发行公司的信息,意义十分重大。但是一般投资者与企业的管理者和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掌握的信息是处于非对称状态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逃避监督,追求自身(而非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

  说到底,证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本质上就是非对称信息环境的直接衍生物。证券市场信息的庞杂性、信息所处地位的决定性和对信息反映的敏感性使得欺诈和内幕交易成为证券市场特有的突出问题。而且由于信息偏在和不确定性的原因,还会导致另一类证券市场失灵现象,即内部非经济的普遍存在。尤其在金融证券领域,信息偏在的广泛性使得交易过程中的筹资者、投资者和中介者等市场主体之间必然发生偏离其原契约内容的额外成本,并由此导致对交易一方(往往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即产生负的内部效应。

  因此,防止舞弊,保证上市公司之公正、完全、准确的信息能为公众所利用,改善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减少证券投资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并促进大众投资及证券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即成为管理证券市场、维持交易秩序的主要目的。对投资者的保护成为证券法最具体、最直接的目的。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健全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保障有价证券的价值,防止投资者因证券交易受到损失,更不是确保投资者一定能获得利益。证券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证券法能够做到的,或者说证券法应该做到的就是:确保投资者获取尽可能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及责任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

  总而言之,如欲维系证券市场的纪律进而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除了法律规范的健全外,若投资大众在证券市场上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管理中能够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就一定能增加证券交易的安全,实现其保障投资之目的。




【作者简介】
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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