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 犯罪现象有增无减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 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 (三) 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 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 (五) 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六)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日渐增多。据某法院少年庭对2000年以来共审结的170件案件分析,其中伤害案件29件,占17.1%,抢劫62件,占36.5%,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七) “激情犯罪”增多 “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初具苗头 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黑社会”已经初具苗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 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报道 未成人犯罪多为钱 十三岁姑娘逼同龄女孩卖淫 受害者为打工者子女 上海20女中学生组交际团 为零花钱相互介绍卖淫 “黑老大”组团盗窃 成员全未成年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辍学生比例过半 未成年人犯罪呈六化特点 家庭和网络成犯罪诱因 图片报道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人才,使之成为国之栋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下看,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我们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好榜样。其次,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建立起与自己孩子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关系。再次,要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此外,由于家长的文化水平、认识能力、法律和道德意识以及教育的方法都存在着差别,绝大多数家庭教育具有片面性,致使“溺爱型”教育、“苛求成才型”教育占多数。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之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培训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级群团组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家长家庭教育的培训和指导,对家长进行教育子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高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理性能力。 (三)学校预防 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除课堂上注重法制教育渗透外,可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参观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模拟法庭,编演普法、学法、用法的文艺节目,召开主题班会等,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师生间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勤奋、求真、团结、友爱、正直,人格受尊重,正义得扶持,非正义被排斥的校园环境里,并努力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 二是突出重点,狠抓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对于后进生的教育要坚持克服“甩包袱”思想,从“管”字出发,“教”字入手,在“帮”字上下功夫。教育评价后进生,要注意挖掘亮点,消除盲点,寻找焦点,杜绝讽刺挖苦。要加强个别教育,对问题少年要时时敲响警钟,通过耐心仔细的谈心谈话,潜移默化地感化他们。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让学习成绩差的后进生与成绩好的学生结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与班主任、校外辅导员结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与司法干警、法制副校长结对等,以便切实帮助后进生转化、进步。 三是完善学校法制教育机制,使其发挥作用。可针对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典型案件,编写专门教材,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案例分析,使学生从中学到自我保护技能,得到有益的启迪和警示。同时,要规定法制教育课必须成为一门必修课程。 (四)社会预防 首先,要加强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当前要开展“远离网吧”主题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及非法出版、出售书刊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要形成全方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 第二,要抓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为他们提供更多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空间,让青少年课余和假期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有知识可学。 第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还要落实“三抓”。一是常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常抓不懈。二是早抓。要从儿童期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走上健康向上的成长道路,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从一点一滴小事影响他们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三是抓早。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对未成年人已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四,政府要加大投入,设置专门机构、人员、资金,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规定各职能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控制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落实情况。 第五、建立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进行一次普查。一是可以引导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二是可以了解未成年人各自的爱好、习惯和需要,以便给予帮助;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学历情况,为他们创造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四是可以及时发现少数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苗头,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国内、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的成功经验 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复和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联合国称之为“恢复性司法”)和羞耻再建(Shame Reintegration)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及其他支持者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这种方法提供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者反省悔过,避免和减少再次犯罪,而被害人的宽恕则给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树立信心的机会。 堪培拉旷贝拘留所是澳大利亚的一所青少年监禁中心,这里一汪小喷泉轻柔地洒着水波,一只小彩球顽皮地在水面上打着旋儿,两只小鸟在泉水边上啾啾叫着,看来倒更像一片高尔夫球场或者一个度假村。在这里管教人员不遗余力的爱让孩子们重拾兴趣和信心。在旷贝拘留所里,孩子们的父母每周可以来看他们两次,政府鼓励父母多与他们进行沟通,因为“父母的关爱有着神奇的力量”。格力蕾特殊教育中心建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市郊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这个挂着“有花草出售”牌的园艺工场,是对违法、弱智、无家可归的问题少年进行专门教育和帮助的所在。主流学校拒收的问题少年,倒是该中心的接收对象,适当的劳动,以及寓教于劳的做法,使孩子们找到了自己的新感觉。“新生活”是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社会司法安全署推出的一个项目,其主要内容是对青少年进行技术培训、帮助青少年完成正常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和精神治疗、帮助青少年找工作。此项目针对每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帮助孩子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再来看看澳大利亚堪培拉地区基层法院的儿童法庭,法庭的布局像我国的圆桌审判一样很灵活地给予儿童当事人以照顾和关爱。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儿童,法官在听取了法律援助组织、社区与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司法署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后,一般会做出三种判决结果:一是判处监禁,二是判令提供社区服务,三是判处罚金或令其接受特殊教育。除了法庭判决,堪培拉还有一个由警察主持的“改过会”。这个“改过会”,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少年儿童,警察将所有涉案当事人找来,坐成一个圆圈,开一个恳谈会。会上,让违法少年叙述自己犯错的过程及对他人的侵害后果,再听受害人等陈述令其痛苦的遭遇,在双方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真诚交流后大家心平气和地讨论着怎样处罚和矫正违法者,怎样补偿受害人等。这样做,往往会一举多得。 可见,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不仅对于未成年罪犯除了制定恰当有效的方法或法律外,还建立充满关爱的帮教环境,采取寓教于劳动的方式让未成年罪犯重新树立生活的目标和方向。 我国香港地区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制度 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社区需要,香港相继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其中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 感化令是供裁判法院、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运用的一种判刑。其目的是促成犯罪人改过自新。采用的是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接受感化主任为期一年的监管,接受其定期的家访和面谈。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8]。社会服务令则是为犯有可判监禁罪、已经14岁或以上的罪犯提供的自新服务。罪犯须同意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它本着“自信”、“建设性”和“补偿”的目标原则,要求罪犯做一定时间(英国40小时)的无薪工作,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9]。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以接受感化的青少年为对象,由感化主任将犯罪青少年转介到有关社区支援中心参加短时间的密集小组活动,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训练,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并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以“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为例。从1992年起由香港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联手,对犯轻微罪行而被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由专业社工进行辅导,通过在社区开展个别辅导、义工服务、小组行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交流体验团等,协助参加者重塑社会认可的形象,拓展参加者的自我成长空间、发掘潜能贡献社会,建立和强化参加者的社区支援网络。实践证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服务的犯罪青少年再犯率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颇为显著。 我国香港地区将未成年罪犯的矫正主要交由社区完成,在矫正时注意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由罪犯提供无偿劳动以给受害的社会关系予以补偿,并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能力培训,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