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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由于农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独立的特殊民事主体,它的主体资格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产生,至合同履行完毕消灭,是因签订合同而成立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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