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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
发布日期:2011-12-13    作者:张煜律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其加付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加付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因而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的,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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