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保证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1-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案情简介:2004年6月20日, A银行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推动A银行贷款及B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共同发展,双方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由 B保险公司负责向A银行提供有关借款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B保险公司应当对借款人(即保证保险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有关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投保人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保证保险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B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A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协议签定后,根据B保险公司提供的购车资料及购车人身份和资信审查资料,以及B保险公司在A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上"同意承保"的签字盖章承诺, A银行先后与借款人C等20人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并依约发放贷款共500万元, B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支付的有关保费后向A银行出具了以该20名借款人为投保人、以A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正本。2004年12月,C等20名借款人先后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供款,A银行即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B保险公司提出了书面索赔申请,但B保险公司以有关借款人涉嫌诈骗正被立案侦查,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尚不清楚为由予以推拖。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A银行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B保险公司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属于保证合同,B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以保险形式体现的有偿保证担保, B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应为《担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B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收取保费,并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当投保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应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保证保险合同并非保证担保合同,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应是《担保法》,而应是《保险法》。
何谓"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出来的新的保险品种,目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保证保险究竟是一种有偿保证,还是一种保险?我国目前是否存在真正的保证保险?学者们对其认识并不统一,法律上对于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个典型的保险品种。所谓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过对保险事项(保险标的)和投保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在认为符合保险条件而同意承保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收取保证保险保费,同时向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做出承诺--若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责任达到一定状态,即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在赔付保险损失后获取向投保人继续追偿的权利。尽管保证保险也是对投保人信用和履约情况向第三人做出的一种保障承诺,但它是将投保人违约情形的出现确定为一种保险事故,通过对保险条件的确定、对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限制以及对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障。因此,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担保之外的另一种市场保障方式,是保险公司利用本身信用优势进行产品创新的自然结果,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科学性,不能将其简单归入债的保证担保体系。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归属于保险范畴。理由是:第一,就主体资格而言,保证保险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特许经营业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7条,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因此保证保险业务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第二,从合同特点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保险公司在接受对价(保费)的基础上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保单为前提;第四,从责任承担的前提来看,保证保险责任则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充分必要条件,只要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确定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五,保证保险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而不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中,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不是保证担保责任。
首先,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B保险公司不仅出具了书面的同意承保确认书,而且在收取保费后出具了正式的保证保险保单,保证保险保单不但形式完备而且内容合法,保证保险合同自保证保险保单正式签发时开始生效。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欺诈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原因在于保险法属于任意法,当事人的约定有优于保险法规定的效力,B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初关于主动负担提供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义务、对于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借款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表明其已经放弃了保险法赋予的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承诺直接造成了A银行的正当信任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来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本案保险条件已经成就。尽管有关购车资料虚假,借款人根本没有买车,但根据合作协议以及保证保险性质可以确定,保证保险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保险条件是否成就应以借款是否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购车为标准,购车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再次,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本案中,双方关于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约定十分明确,除合作协议规定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期还款,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先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向借款人追偿。另外,保证保险本身就是对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承保的内容是借款人违约的不确定性,不是不确定性的原因,除非双方约定当某种原因导致借款人违约时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该原因的出现来对抗保险责任的承担。投保人诈骗只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约定免责范围,不构成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最后,B保险公司违反双方合作协议规定义务的过错行为,虽是导致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该原因不能成为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借口。根据双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规定,B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有关购车资料并确保真实,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但从后来发生的事实来看,有关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资料都是虚假的,B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合作协议规定的审查义务,这进一步说明B保险公司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保险是一个保险品种,保证保险合同不同于保证担保合同。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我国《保险法》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不是按照《担保法》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作者简介】
席月民,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