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侦查的程序性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袁朝阳律师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道基本程序,开始于立案之后,终结于移送审查公诉之前。侦查的程序性主要表现在:  (1)侦查活动是一个历时性过程,大体经过案件确立、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有关侦查措施的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终结,各种侦查行为的实施表现出一种先后次序的过程。  (2)侦查活动中一切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体现出一种程式化特征。  (3)侦查结论的作出,除了要求有实质标准外,还要求有形式标准;即程序标准。如某些证据材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便它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会以非法证据被排除。  (4)侦查终结结论的作出,并非侦查机关的一方断言,而是多方程序主体相互交涉的结果。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陈述等。  侦查程序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而言,是局部的、阶段性的,诉讼程序的根本特征如控辩平衡、裁判中立、辩论主义等在侦查阶段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侦查程序更多地体现出侦查机关决定和主宰整个程序过程的特征,体现出行政法律程序的特点,并且是一种强制性行政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