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程序性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道基本程序,开始于立案之后,终结于移送审查公诉之前。侦查的程序性主要表现在: (1)侦查活动是一个历时性过程,大体经过案件确立、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有关侦查措施的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终结,各种侦查行为的实施表现出一种先后次序的过程。 (2)侦查活动中一切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体现出一种程式化特征。 (3)侦查结论的作出,除了要求有实质标准外,还要求有形式标准;即程序标准。如某些证据材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便它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会以非法证据被排除。 (4)侦查终结结论的作出,并非侦查机关的一方断言,而是多方程序主体相互交涉的结果。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陈述等。 侦查程序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而言,是局部的、阶段性的,诉讼程序的根本特征如控辩平衡、裁判中立、辩论主义等在侦查阶段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侦查程序更多地体现出侦查机关决定和主宰整个程序过程的特征,体现出行政法律程序的特点,并且是一种强制性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