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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质押期间质物所生的孳息由谁来收取
发布日期:2011-12-08 作者:
连会有律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占有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的,则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的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则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的孳息。另外,质权人所收取的质物的孳息,可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质权人为了收取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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