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戚某因做生意分别向饶某、王某、李某借款30万元。戚某有临街商铺一间。饶某在戚某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戚某偿还借款30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戚某的商铺。法院在饶某提供担保后,依法查封了该商铺。此后,王某、李某相继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0万元。在饶某、王某、李某诉戚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三方发生分歧。
【分歧】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价款应归饶某所有。其理由系戚某的商铺因饶某申请财产保全而查封,其目的是保证饶某诉戚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能顺利执行。饶某提供了相应价款的担保,因此,饶某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价款应由饶某、王某、李某三人平均分配,理由系饶某、王某、李某是戚某的合法债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按照饶某、王某、李某的债权份额的比例分配该价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并非对措施申请人的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保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受到损失的,受到清偿的其他债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