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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商家昧心售假药 患癌少年怒索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8年,年仅15岁的李某不幸患上淋巴肿瘤。为治疗所需于同年的1126日、1218日分两次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向某药房购买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肿瘤药物“某某华”,其中100mg10ml4支、500mg50ml2支,合计购药款4万多元,某药房开具了发票。20081126日、1218日,李某分别将上述药物带至某肿瘤医院注射使用完毕。当时,做事一向谨慎的李某父亲特意留下了该药品的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胶塞。    
20105月,李某父亲偶然通过一全国知名报纸的披露得知某药房销售其他抗癌假药,遂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曾从某药房处购买“某某华”不知真假,要求核实真伪。接到反映后,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向该药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并经“某某华”生产厂家某制药有限公司判别,李某所购上述药物,其中100mg10ml、分装批号为#22的两份样品和500mg50ml、分装批号为#23的两份样品的防伪标记、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胶塞均与该公司同批号产品留样存在明显差异,该公司确认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
李某身患肿瘤多年,为此经济上已背负了极为沉重的负担,现得知自己花费高价购买的抗肿瘤药系假药,不仅给李某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地痛苦。但此时,某药房早因涉嫌销售其他假药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早已人去楼空,没有任何资产,如何维权?
【代理经过】
    20111月,李某的父亲通过朋友找到杨春赣律师代理相关赔偿事宜。杨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药房系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即药房的老板为黄某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接着,杨律师又通过当地公安部门和房产部门查询到黄某某居住于某某小区,名下有一处房产。调查到这一步,起诉是没有问题了。                                                                           
但为防止黄某某抵赖送检的药品包装不一定就是他的药房出售给李某的药品包装,杨律师又多次到某肿瘤医院找到当班护士了解相关情况,同时调取了李某就诊的临时医嘱单。该临时医嘱单明确记载200811268:00时、12189:00时为李某注射了“某某华”,并注明该药品系李某自备。
20113月,杨律师代理李某将某药房、黄某某一并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8万多元,即退一赔一。
【审判结果】
    20115月,该案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黄某某尽管
百般抵赖他出售给李某的药是假的,但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他也
表示可以退还李某的购药款4万多元,却拒绝退一赔一。后经法院的
多次调解,最终黄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李某6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
黄某某承担。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
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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