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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垂钓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97万法院判决鱼塘发包人、承包人、电力公司依法担责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杨某在鱼塘钓鱼时,鱼竿不慎触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致其触电死亡。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杨某等人到常熟市某村苏某经营的鱼塘钓鱼,经与苏某的妻子徐某商谈后,双方确定垂钓费用为八人一天550元(含午餐)。徐某收取垂钓费用后,杨某等人即各自寻找合适的位置开始钓鱼。在钓鱼过程中,杨某的鱼竿不慎触碰上方10KV的高压电线,致杨某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12日,常熟市公安部门出具尸检鉴定书,结论为杨某系电击死亡。
  另查明,杨某触电事发地上方10KV的高压线为116上真线,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为8.8米,其产权为某供电公司所有。距离触电事发现场约15米处有一倒塌于草丛中的警示牌,其上标示的“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字迹已淡化。杨某是垂钓爱好者,已从事垂钓活动近四年,事发前其经常组织垂钓活动。事发时杨某使用的鱼竿长约13米,碳素材质,能导电。
  又查明,2010年1月村委会与苏某签订《鱼塘承包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上述鱼塘承包给苏某经营,承包期为2年。村委会与供电公司还就116上真线签订安全协议一份,约定村委会作为鱼塘经营活动的主体,应禁止垂钓者在高压线下钓鱼。某供电公司无偿提供“高压危险、禁止钓鱼”安全警示牌,由村委会负责维护并确保安全警示标志完整、可靠发挥效用。供电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某电力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常熟市人民法院确定杨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苏某承担45%的责任,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苏某赔偿原告36.7万余元,村委会赔偿16.3万余元,供电公司赔偿12.2万余元,电力公司对供电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责任比例认定并无不当,村委会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因原审被告苏某在二审期间死亡,故依法判决变更苏某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继承人徐某、苏某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承担。
  (马 会 钱敏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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