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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郭建立律师
手机短信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种种与传统信息交流方式截然不同的通讯方式应运而生,手机短信就是其中一种,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出现在诉讼领域中。
  何谓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形式上手机短信既类似于书证又类似于视听资料,那么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手机短信属于书证的观点:手机短信和书证相同点是功能相同,即都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意思来证明事实。区别是:记录方式和记载内容的介质不同,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手机短信则是以数字信号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
  手机短信属于视听资料的观点:客观上,手机短信和视听资料最为相似。其一,感知性。手机短信和大部分视听资料都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手段转化为文字或图形后被人们所感知;其二,存在形式。以磁介质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其三,无原件和复制件的分别。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手机短信的证据形式应属于书证。首先,作为数据电文种类之一的手机短信,也是通过文字、符号和图形等形式来记载和反映发送人的思想内容,且该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所识别和复制。其次,书证是以一定物质为载体而存在的。对于物质载体我们应该做扩大解释,并不限于纸张,可以包括家具、塑料、相片等,它还应该包括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型的承载文字、符号和图形的磁介质载体,如手机、电脑等。只要它能储存、保存一定的信号,就可以作为证据。第三,书证是由物质载体和证明案件的内容构成的,缺一不可。由此,手机短信作为书证也就毋庸置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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