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当今医疗鉴定的4大怪现象
怪现象之一
??死在车轮下比手术刀下赔偿金多几十万元
??“同样是意外死亡,如果交通事故死亡,得到的赔偿金有30万元上下(死亡赔偿金)。但如果是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你所获得的赔偿可能只有数万元。”向全国人大写信提出异议的浙南律师朱祖飞说。学医出生的他后来改读法律,所以对医疗事故方面的案件轻车熟路,对《条例》存在的缺陷有切身体会。
??朱祖飞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公民发生交通事故或被歹徒劫持等情况下导致死亡,责任方要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2005年杭州市的算法,这笔死亡赔偿金在26万元左右。
??“但如果患者是死于没有皮试的青霉素注射、没有及时抢救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根本不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朱祖飞说。
??主张医疗事故医院反而赔得少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所代理的医疗事故案件里面,凡是涉及到人命的,一般都直接让病人家属和医院庭外调解。因为诉讼反而对死者家属不利。
??《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几乎成了每个医疗事故代理律师的紧箍咒。据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的周德海律师介绍,现在还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患者主张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则主张是医疗事故。原因是《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太低,很多病人宁愿选择司法鉴定,按照普通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而医院则希望根据《条例》来支付赔偿以减少院方的损失。
??怪现象之二
??终身残疾获赔10万元不到
??如果病人因医疗事故致残,医院需要支付哪些赔偿?
??朱祖飞举了一个例子:他代理的一个2岁小男孩章某因为医生接生不当,造成脑瘫,男孩家长要求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终身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终身康复治疗费等7项费用计341万多元,但最后法庭直截了当地告诉家长,根据《条例》规定,终身护理费、终身健康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列为赔偿项目,其他几项加起来,最终获赔可能10万元不到。
??权衡之下,朱律师建议让男孩家长和医院进行庭外和解。朱祖飞认为十几万元怎么够一个脑瘫儿一辈子的生活费?像章姓男孩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如果今后无人护理,无异迫使他们“安乐死”!
??怪现象之三
??城里人的命比乡下人值钱?
??“女孩子的脸被毁容、青年人的生殖器官被无辜切除、小孩子因医生失误导致全身瘫痪……她(他)们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超过16000元。”朱律师为自己曾代理过的患者算了一笔帐。
??因为《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朱律师代理的这几个案件当事人均为农村户口,按照2004年温州农村平均生活费用5431元计算,三年的精神限额赔偿共计16500元。这16500元里,还要根据医院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折扣赔偿。
??精神赔偿为什么要限额?朱祖飞律师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医院是公有的,属于公共事业范畴,制定法规的时候为了不给医院造成太重的负担所以限额赔偿,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精神,“因为法律更应该保护人,而不能为了保护公益机构的利益去损害部分公众的利益。”
??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的标准都根据农村或者城镇人口划分。换言之,城里的人、乡下的人,每条人命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律师打官司先问你什么户口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宁说自己每每接手一起这类案件,开口的第一句话都是先问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因为,按照浙江省的标准,死一个农村人比死一个城市人光死亡赔偿金就要少16万元之多!精神损失的赔偿也会有一倍之差。
??“其实制定法规的时候指导思想没有错,按病人的原本可得利益进行赔偿。国外也是这样的。但是在具体实施上,中国偷懒了,纯粹以户口划分,农村的,就以农村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的20倍来算。形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算法。”朱祖飞律师介绍说,3月底,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著名学者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司法解释里城乡待遇的巨大差异。
??怪现象之四
??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朱祖飞律师介绍,在《条例》颁布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这在当时的法律界争议也很激烈,因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医院发生的事故做鉴定难免有“护短”之嫌。2002年9月,《条例》发布以后,将鉴定主体改为各级医学会,已然有所进步。
??但朱祖飞律师还是觉得鉴定主体的名称虽然改变了,但实质上仍然是由卫生系统的人员把持了鉴定工作,仍然是自家人鉴定自家人。“这种鉴定缺乏公信力,各级医学会鉴定结果很混乱,法官缺乏判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