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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12-02    作者:110网律师
业主大会也被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由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构成。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唯一体现,维护着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利益,由业主通过会议的形式行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在我国台湾,业主大会被称为“区分所有权人会议”1。业主大会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体现所有业主的共同管理意识和权益要求,共同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参加组成的会议机构,其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运转,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自治机构,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所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对业主委员会也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把将业主委员会规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业主委员会也能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意思表示,但这都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和实现物业管理的需要,类似于公司法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这样规定并不必然约束了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空间,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及按管理规约的规定行使自身职责。因此,相对于业主大会的意思决定机构而言,业主委员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及业主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及业主的监督,以保证业主自治机构的有效运作。因此,在我国,业主委员会就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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