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蒋涛律师原创) 在现今社会,可能每个人都在与合同打交道,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大到《建设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到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定金收条,这些都是合同关系。但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稍有不慎,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作为专业律师,结合现实中遇到的真实案例,现将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事项作如下探讨,希望能够给广大朋友带来一些帮助。 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咨询和现实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因签订合同很不规范而导致巨大损失,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诉讼道路。大家都知道诉讼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不一定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即使打赢了官司,那么迟来的正义也非正义。所以特别告诫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个细节,尽可能避免法律漏洞和纠纷的出现。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现结合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将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概括归纳如下: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在签订合同时尤其约定清楚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因为只有内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曾经代理了一个工程转包合同纠纷,由于建筑法规定工程不能转包给个人,当事人作为个人转包了合同,因此合同内容相应就违法了,最终合同内容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二、要注意对方的主体情况。就是跟我们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为此一方面要对对方主体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对签订人资信进行审查: (1)如果签约对方为个人时,一要确保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要考察其资信状况,了解其背景,看其是否讲诚信。这个可以通过在其朋友圈子了解,现在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看其有没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较大标的合同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资信状况调查。三要看其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了签约对方的履行能力和对方违约后起诉的执行结果。如果对方是个穷光蛋,骗走了你的货物或者实施其他违约行为,你就是通过诉讼打赢官司之后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要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这样方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我在代理诉讼实务中遇到好几个当事人要起诉对方,结果连对方的基本信息都没有,最后诉讼主体都找不到。有的人提供了信息,由于没有对照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实,别人提供的信息也系虚假信息。因此,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当场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当场与原件进行核实。这样做一是便于全面掌握对方情况,另一方面,即使打起官司来,法院要求你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你也免得麻烦再请律师专门为你去调取对方信息(特别是异地身份信息更加麻烦)。 (2)如果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是企业本身还是企业下属部门,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我曾经代理了一个案件,当事人用他们的公司公章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结果我们向对方追债时发现其所盖的公章的公司根本不存在,完全是对方私自雕刻的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主体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要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如不是,潜在风险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那么那个公司有可能已经停业,与之交易的风险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建议在签订合同是对公司的上列情况做全面调查,比如到工商局去查询对方的注册情况、经营范围、年检报告等情况(有些内容当事人不能查询,不过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询)。因为现在社会上的皮包公司太多了,很多企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巨额合同,对外欠下高额债务,然后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漏洞逃之夭夭。在办案经验中我们遇到很多皮包公司骗走当事人货物后逃之夭夭,导致当事人很难维权。有的案件我们帮忙打赢了官司也很难执行对方财产。 三、要注意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除了资金和信誉之外,还要审查对方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 四、防止对方进行合同欺诈。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利用真实合同诈骗;②借口推销新型产品,订立虚假合同,骗取预付款;③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假合同,骗取钱财;④利用签订合同,买空卖空,从中骗取钱财。 五、不能漏掉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六、在合同中防止出现笔误,防止出现有歧义、模棱两可的词句出现,以防止出现争议。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切记不能签订空白合同或者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避免被不法之徒利用,我身边有很多惨痛教训的案例。 七、诉讼管辖权的约定。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引起注意的,但实际上这一款约定是很关键的,甚至在某些合同纠纷中会决定诉讼的成败。我本人在草拟合同和修改合同时都建议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不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不会请律师去很远的地方去打官司,律师费会少很多,差旅费也会少许多),在自己一方打官司,还有个地域优势,避免在对方所在地打官司而受对方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同时,如果管辖地约定到自己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也会给对方造成很大心里压力,官司还没有打对方心理上已经输给了我方。 八、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为了避免对方违约,建议大家都必须要约定这两个条款,并且要清楚地进行约定,而不能简单地约定“依照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模糊的条款。 必须要明确地写入违约条款当中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诉讼的律师费,如果在合同中有所约定,法院就会支持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针对律师费的约定问题,很多合同当中都没有约定,我一般都建议当事人将其写进合同。 九、注意定金与“订金”、履约保证金、诚意金、押金、预付金等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还有很多开发商在收取定金的时候偷换概念,将定金写成“诚意金”、“意向金”等字样,最终他们的违约成本很低。广大购房朋友一定要引起重视。 十、如果签订的合同有多页,一定要在每页都签字或加盖骑缝章。避免遇到一些不诚信的人偷换里面没有签字或盖章的页面,从而对合同内容做重大修改,导致当事人有苦难言。这也是本人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真实情况,特此告诫大家。 总之,签订合同实质是一个很复杂的工作,实践中遇到很多受害人给我讲述他们在签订合同时都是朋友,签合同时朋友都是拍胸顿足,信誓旦旦,没有把相关条款约定清楚,甚至有些承诺仅仅停留到口头上,结果合同签订了被欺骗,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先将丑话说在前面。在合同关键性原则性的问题上不能因为碍于情面而作妥协,这也是很多人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上列归纳仅仅是对合同签订遇到问题的一般性总结,不能全面概括每个具体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在每个具体合同项下涉及具体问题也得特别注意,比如房产买卖合同要注意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是否齐全,要注意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是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又比如在签订租房协议时一定要看是否存在转租,转租的实际房屋所有人是否同意转租等情况。这些问题都是本人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纠纷案例,当事人如果没有注意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慎重、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事前防范总要比事后救济容易得多。 如遇到特别复杂的疑难问题,可以咨询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