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五、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六、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依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您可填写《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险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八、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赔偿。
九、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十、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