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健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关系
【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1正当防卫
1.1正当防卫的定义防卫不是惩戒,也不是惩戒的异化。所以在特别情况下,我们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适当的必要防卫,即正当防卫。新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以下变动:①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②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③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1.2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使用权利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新的不法侵害。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
2.1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其定义来看,它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2.2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防卫过当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具有如下特征:①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②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③防卫过当是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④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
3.1三种观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①“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②“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③“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3.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所谓“必要限度”,本质上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第一,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未能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为防卫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损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质等因素的统一。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分析,如果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三,不法侵害的缓急。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表现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4参考文献
1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82-183
作者: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