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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其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2、遵守诉讼秩序。主要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等。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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