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申领2011年度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生同志:
祝贺您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请您对应下列准考证号于2011年12月19——23日向天津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准考证号码后四位 审核日期
0046―――1310 12、19
1326―――2588 12、20
2596―――3847 12、21
3848―――5115 12、22
5133―――6857 12、23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1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成绩单复印件(A4纸);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蓝色背景)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