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1)不得超过二十年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