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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教谕罔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法律教谕罔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法律教谕罔段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它又从政治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盛衰,关系到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法律教谕罔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民主的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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