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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期间【24小时】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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