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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俄法律网
【关键词】俄罗斯注册公司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司,且各有利弊,注册哪一种公司形式是投资者在决定投资俄罗斯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形式,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仅就这两种公司在各方面区别予以初步的比较和分析,供相关人士在投资俄罗斯时予以参考。

  公司注册文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均为公司的设立文件,对设立协议的任何变更也必须协商一致并进行国家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协调公司设立行为的合作协议,公司成立并登记之后,该公司设立协议即不再适用,以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关系,只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文件。

  注册资金

  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倍,其中的50%必须在国家登记之前支付,其余的在国家登记后1年内支付。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0倍,其中的50%应当在公司国家登记后3个月支付,其余的50%应当在公司国家登记后1年内支付,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

  如果股东以非现金支付,股份公司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由独立的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只有在账面价值超过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倍时方才需要由独立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非现金出资股东和独立资产评估师对公司债务在虚假增加的评估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向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也可以规定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变更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章程中载明,所以,只要涉及股东变更或者股权比例变更,则必须修改章程,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国家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信息只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中,股东变更或者股东比例变更时不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监督委员会(监事)

  对于股东低于15名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事,而对于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权限

  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相应的问题则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同时,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要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更加宽泛。

  股东向公司资产注入出资

  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向公司注册资金注入出资以外,股东还可以向公司资产注入出资,股东增加的出资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也不改变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受让公司不需计入收入缴纳利润税(条件是出资股东在受让公司中的股权不低于50%,且受让的出资在转让后1年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控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调整公司的资产状况。

  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可能以此种方式向股份公司资产注入出资。

  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殊的分红程序,如不依据股权比例,而按照股东人数每人一份。而股份公司同股特权,相同身份股东的分红权利是一致的。《股份公司法》对分红支付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能迟于股东大会做出分红决定之日其60日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分红的数额不能高于公司董事会建议的数额。

  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和1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关于公司活动的信息,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了解公司的会计文书和其他文件,而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关于公司向股东和其他人士提供信息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法》仅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规定提供信息的程序,但没有授权其限制可以提供文件的范围,由此导致公司必需提供股东要求的任何文件,不论该股东在公司中股权比例的多少。

  《股份公司法》的第89,90,91和92条则规定了明确的文件目录,只有这些文件股份公司是有义务必需在收到股东要求提供之日起7日内必需提供。当然,股份公司还必需按照俄罗斯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范围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会计文件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只有哪些拥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获得。

  至于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冲突问题,鉴于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针对哪些没有合法依据获取该秘密的无关的第三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都没有规定公司有权拒绝向其股东提供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反,《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第5条第1项明确规定,其他联邦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所以,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在其2004作出的一份裁决中,驳回了被告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股东提供信息的抗辩,判令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信息。

  股东特权

  根据《股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分为普通股份和特别股份(可以不同类型,但特别股份的票面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5%),但要同股同权,即所有的普通股份和同一类型的特别股份必须赋予股东同等的权利,不允许有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条则规定了某些股东的特权,即除了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某些股东享有其他的特殊权利。这种特权可以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设立以后由股东大会决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授予。特定股东依法取得的特权,除非其自愿放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无权终止,但该股东转让股权时其特权并不同时转让。鉴于前述规定,对享有特权的股东,在其不同意放弃特权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将其从股东中开除的方式终止其特权。

  退出权(股东对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从公司退出,不论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从该股东提交退出申请之日起,其股权转归公司所有,而公司需要向该股东支付其股份的实际价值。

  《股份公司法》并将股东退出的规定,但该法第75条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除名(股东对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拥有10%以上公司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其他股东除名,如果后者严重违约或者其行为(不作为)导致公司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致使公司活动严重困难,例如拒绝参与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法》并没有将股东除名的规定,但是,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达到95%以上时,其有权强制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在公司由于股东过错破产时,而该股东对公司有权提供强制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决定公司行为时,可以要求这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股份公司法》第3条和《俄罗斯民法典》第5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过错形式限制为直接故意,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过错形式没有要求。如果股份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要向法院证明股东的直接故意,即股东在行使对公司的决定权时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公司破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管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公司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来看,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在公司破产时)会承担过多的风险。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行股东大会时要以全体股东为基数的计算表决权,而不是出席的股东为基数计算表决权,大股东没有绝对控股时(股权比例超过50%或者75%),其很难控制股东会的决定。

  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计算表决权时是以出现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基数,一般情况下,出现股东代表的股权超过50%以上股东大会即为有限,有25%以上赞成票结为通过决定。同时,如果第一次股东大会因部分股东为出席,可以依法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此时有30%股东出席即为有限,即拥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定。

  两仲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的不同,导致股东既有不同的风险程度。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即使其是公司的大股东,也有可能被小股东利用“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方式排挤在公司以外,如未经其同意改组董事会、更换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低价出售公司主要资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等公司重大事项。股份公司的这种缺陷,已经被俄罗斯的某些聪明人士所充分利用,成为掠夺他人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对此笔者将另文详述)。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的权利比较有保证,但是,对于许多主要问题需要股东会一直通过,在大股东无法决定控股时,各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直,无法及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效率降低,最终只能以某一股东出局或者公司清算。

  对公司组织机构决定的撤销权

  《有限责任公司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的了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个人执行机构或者集体执行机构以及管理人决定的撤销权,即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机构的决定,而《股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对股东大会决定的撤销权和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决定的撤销权。

  对股东大会决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是2个月,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是6个月,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大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小股东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论其股权比例的多少,均有权以诉讼方式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个人执行机构、集体执行机构或者管理人)就其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拥有1%以上普通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向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聘请审计公司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该股东承担。《股份公司法》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在俄中资公司的形式

  目前,在俄罗斯设立的中资公司选择了不通的公司形式。中建总公司、华铭国际、中石油东方能源、华润以及中欧商业开发中心的友谊商城等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投资的波罗地海明珠则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华为、华润以及中石油设立的俄罗斯公司既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份公司。

  在决定在俄投资的公司形式时,投资人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决定是独资还是与他人合资,合资时则要根据对项目的控制能力、合资伙伴的作用和可靠程度、控股比例等考虑具体的公司形式,并在公司内部文件中规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同时,在公司成立之后,要根据俄罗斯法律和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公司的重大决定和公司的主要资产,必要是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




【作者简介】
周广俊,律师,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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