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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不服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11-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不服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作者:王潜律师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不服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作者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有几条路可供参考。
冯某,辽宁朝阳人,2004年8月4日16点驾驶解放自?车在北京密云境内一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与直行的万某驾驶的桑塔那3000相撞,万某当场死亡。公安部门精酒检测冯某0mg/100ml,万某128mg/100ml.车速检测万某为81km/小时。从检验结果看此案万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周某所驾车辆没有给直行的车让道是次要原因。但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认定的结果是周某、万某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万某亲属提出巨额赔偿,周某认为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有问题,寻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处理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法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证据”,如果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归类的话应属于鉴定结论之类。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虽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交通部门做出,但不服了你不能以此为由去行政诉讼。
  
那怎么办?作者办案经验有如下几条路可参考:第一,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改正。第二,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诉。第三,在通过法院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并解决。交通安全法既然将其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应由法院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最终由法院决定取舍。至于办案交警在执法中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督查、上级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作者最后采取了收集保全证据到法院一并解决的处理方法,法院开庭时采纳了律师意见。
换位思考
  
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交警,每天都要处理多起交通事故,面对多个事故当事人,工作劳累程度、工作环境可想而知。有时环境决定心情,心情决定态度,态度有时也会影响事故的处理,这时就需要当事人理解。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无端怀疑办案交警偏袒一方,结果在责任认定书还没做出时就与交警态度对立,这样非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有时反而会起到反作用。依据公安部门执法程序,谁值班谁接案,办案交警要两人以上,实际上老兵带新兵,资格老的一人说了算,有的事故处理连在责任书上签字也是老交警一人代劳,再加上有的交通事故本身责任认定难度就大,争议多,人为干扰因素多,要做到程序与实体上的公正难乎其难。再加上有的办案交警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实在不敢恭维,我现在手中还有一个交警做的事故责任认定,就一句话“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及体制对事故责任认定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要想得到公正责任认定,单靠交警的自律恐怕是不行的。
作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呼吁应改变目前事故责任认定主体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规定,设立由道路交通、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可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对该机构的性质和管理可参照价格认定中心的性质和管理方式,这样可以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平、公开、公正。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核心、焦点证据,对事故双方甚致多方当事人至关重要,它直接涉及到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是刑事责任等。当事人应当引起重视。但具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往往消极等待,被动收取,不知道关注事故处理程序,更不知道在事故处理中固定证据,比如: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事故照片、检测报告、目击证人、与交警的每次谈话等等。如果责任认定显失公正,这些证据一旦拥有在握,云开雾散之日迟早会到来。有的当事人更是拿到认定书后采取极端吵闹,或是到法院与公安交通部门打起了官司,结果法院非但不予受理,而且也耽误了其他问题的解决。此举实为不可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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