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买保险时应注意几个期限 五招避免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应了解保险的“三个期限”,使自己在投保、理赔甚至退保等环节受益。
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保障。但是,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应了解保险的“三个期限”,使自己在投保、理赔甚至退保等环节受益。
一是投保犹豫期。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如果后悔,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退保,但后悔有时间期限,一般为10天,这就是投保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要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因此,消费者可以利用投保犹豫期,仔细研读保单,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二是缴费宽限期。消费者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保险专家说,缴费宽限期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保户所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欠缴的保费及利息。
三是观望期。对于重疾险等医疗保险,由于一些重大疾病并不是突发性的,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疾病隐患,因而多数保险公司都对医疗保险规定了一个观望期。保险专家说,观望期一般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算起的90天或180天以内,即3个月或半年。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合同的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则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