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与真正权利状况不符的产权登记可推翻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前言本文系转载自广州民商法案例网,仅供学习使用。【本人按】现实中常出现因某人自己出资购房,而产权却登记在他人名下最终导致纠纷的案例。本文很好的解释了真实权利人和名义(房产证上记载)权利人的判断,以及当事人在处理此类事情上应从法律上注意的事项。真实权利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案情简介】  

    2004年,张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成年女儿刘某名下。后张某夫妇与女儿刘某签订《确认书》载明,由刘某出面购买并以其名登记的房屋实际是张某夫妇出资购买,该房屋属张某夫妇所有,张某夫妇要行使权利时,刘某必须协助。 
    后双方产生纠纷,20081月,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刘某名下房屋属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一直由张某夫妇使用,且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原件一直由其保管。 
    2008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但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与真正权利状况不符的登记是可以推翻的。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夫妇诉请。 

【律师点评】 

    一、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本案处理。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应是认定房屋权利人的依据,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房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从而形成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当事人购房时的实际出资及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有证据足以推翻房产证上的记载,则应以实际权利状况为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3款作出类似规定,即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张某夫妇与女儿刘某已签定《确认书》确认,讼争房屋出资人及真实权利人为张某夫妇。另外,讼争房屋一直由张某夫妇使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原件一直由其保管的事实亦能印证房屋实际产权状况。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