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上升趋势,每年有数千名未成年罪犯被收监关押改造。未成年人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并且对于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数增多,案件数量增大,犯罪后等愈加严重的状况,从中找出社会、家庭等方面原因,找出犯罪主体、类型等方面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这对我国未成年人的成长及国家未来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及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严重的作用,然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趋势,面对未成年犯罪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正确掌握其规律,采取有效对策,积极进行预防。在党政组织领导下,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努力,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是关系到社会持续发展的第一要素。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总体来讲,呈趋重态势,犯罪人数增多,案件数量增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多样化,犯罪后果愈加严重。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
在未成年人当中,我国习惯于把不满十四岁的人称为儿童。再结合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十四岁以及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看,所谓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构成的犯罪。我国当前未成年犯罪的增多,与国际社会一些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状况颇为相似。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无论从数量还是严重程度,均较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要轻,但是某些方面却有靠拢的趋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①。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绑架、劫持人质、雇佣杀人、卖淫嫖娼、制造贩卖吸食毒品、涉枪案件、盗窃机动车、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其中青少年占80%以上②。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新疆乌鲁木齐警方日前侦破一起电脑黑客非法侵入攻击政府网站案件,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在校学生③。在我平时工作亲手处理的案件中就有一起两名少女利用上网聊天介绍未成年少女向成年男子卖淫的案件。这些未成年人新型犯罪的增多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2004年6月4日,河南法制频道报道:开封市午朝门派出所抓获一个由四个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盗窃团伙,这四个孩子年龄都在15-18岁之间,都是来自离异家庭,据其中的李某讲,他们没事了就整天整夜上网游戏、聊天,没钱了就去偷、去抢中小学生。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1、低龄化、 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的初始年龄降低,最小的有九岁就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未成年的乐群性、模仿性、相互感染性,很容易形成团伙。而结交朋友不慎,也是导致团伙犯罪的因素,在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约有80%是团伙作案。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也变得越来越狡猾、诡秘、而且带有智能性,这几方面的发展趋势同前面所讲的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相吻合的。
2、由于家庭原因犯罪的比例上升。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名未成年犯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有不良行为,而家长不过问或管不了的占50%④,家庭问题增多,无疑是导致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4、有失学、辍学经历占的比例较高。通过对未成年在押犯的调查显示,犯罪前的辍学经历的占58%,有个别地方,有逃学、旷课经历的占到91%以上。因此说,流失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5、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多。据统计,北京市外来人口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以上,而在查获的外来人口作案成员中,70%以上是青少年⑤。我们所在的开封市,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大大增多。比如近两年比较引起市民关注的新疆小孩绺窃、盗窃案,曾因作案在大白天闹市区,明目张胆尾随路人绺窃引起市民公愤。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农村少年进入城市后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与成年人有较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的经历十分短暂,活动的空间主要在家庭、学校之间,所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和要在于家庭、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自身这几方面: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的第一空间,由于血缘关系的决定影响,家庭教育是其他任何教育都无法代替的。年龄越小,对家庭的依附性就越大,与他亲近的人对他的影响和作用也就越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家庭的社会责任感、适度亲情、教育方法以及自身形象是家庭内聚力强弱的杠杆。内聚力愈强,家庭成员犯罪的苦恼性、可能性就愈小。结构破裂的家庭,亲情不适度家庭,成人行为不端家庭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影响较大。不正确的家庭在青少年的心理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有些家庭,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打架,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有些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自己人穷志短,爱贪小便宜,不能培养孩子自强自立的精神,造成一些孩子贪财好利去偷、去抢;有些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孩子期望过高不切实际,当孩子有过错或学习成绩不理想时,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造成孩子厌学、甚至厌世等畸形心理;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使孩子形成不健康的亨乐观、人生观;还有些家庭,溺爱孩子,对孩子视若掌上明珠,含在嘴里怕滑了,拿在手中怕丢了,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日积月累,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更有些家长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整日忙于自己的事,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久而久之,使孩子孤独、自闭、自卑以至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引诱、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学校的作用不仅是传播知识,同时还负有塑造美好心灵,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情操的职责。但是,我国的教育体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重智力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教育不够;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很少上法制课,进行普法教育。在具休教育中过高要求,方法死板,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逃学、辍学。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乱收费,乱办班,甚至压制学生向家长要钱,使一些学生感到没有钱干什么都不行,产生不良心理。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着厌学情绪。学校教学秩序差,教学水平低,老师不关心学生,教育方法不当,升学无望,学了没用的想法流行的地方,违法犯罪率就高。
(三)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社会环境大至整个社会,小至未成年人的生活空间。从大的社会环境来讲,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钱的力量显露无遗。有的人不择手段地捞钱,盗窃、抢劫、捌骗、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有的人吃喝玩乐,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这一系列社会丑恶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大环境受到影响。未成年人活动的小环境也随之受到影响。一是未成年人闲暇生活的内容。如果未成年人闲暇时间常去一些本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桑拿按摩房;常看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玩电子游戏、网络游戏,那么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就会逐渐成为牺牲品;二是交友不当。认识社会上一些有违法犯罪劣迹或别有用心的人并被他们引诱,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根据司法部组织的调查,少年犯中经常接触有违法犯罪的同学或朋友的比例为68.17%⑥,这就突出反映了不良交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之大。近年来,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坏人和一些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过貌似正常的交往,采取各种卑劣手段,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腐蚀、拉拢、影响、教唆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越来越多。
(四)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
首先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其生理基础是各个器官系统,特别是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由不成熟的过渡。尤其是在14岁之后,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急剧变化,导致心理上的社会化过程迅速发展,且不稳定,生理心理的发展不能协调地进行,以致在认识活动、情感反映、意志行为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不平衡不适应,他们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往往比成年人更为强烈。他们认识上敏感好奇,富于想像,喜欢直观模仿,但辩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片面追求新奇刺激;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出现独立意向,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往往自命不凡 ,渴望早日步入社会,但因稚气未脱,往往不能如愿,使之理想与现实脱节,形成玩世不恭、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他们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特别是狂暴的激情,使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自控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未成年人不懂法,不学习法律,不相信法律,对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质预见不够。有的性格偏差,不善言谈,不与人交往,性格过分内向;有的情绪容易激动,好动好斗。还有的是特殊情况,比如生理方面某一种或几种元素缺乏或者过剩,身体器官出现病变,功能异化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决定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原则,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其危害,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中的重大突破,对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议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再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找到最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守的原则。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⑦,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即一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都应当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教育和保护相辅助相成,有机结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小抓起。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未成年人年龄段看,应当从儿童时抓起,就可以从水源头截流,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健康的成长,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是从预防犯罪行为看,应该从小事,小处抓起。即从预防未成年人的小的,轻的不良行为抓起,使其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良好品质。
3、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预防和矫治。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预防的措施,教育未成年人不去实施不良行为;另一方面是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了不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予以矫治。(矫治:就是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严重的不良行为。)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控制能力,以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特别是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
(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言传身教,在思想品德上,道德观念上,对未成年人关怀、引导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我建议首先家长自身应当加强对法律常识、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2)学校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老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学校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有特殊意义,学校教育应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应当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确定不同的预防犯罪教育的基体内容。比如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应当结合性犯罪,多做性犯罪预防的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我感觉学校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对学生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工作很有意义。我本人是开封市省府西街小学的名誉法制副校长,也曾负责过市二商干校的法治教育。有一次在和二商干校的学生交流中,我着重讲了未成年人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有困难可以向家长、老师、派出所等方面求助,不可凭性子蛮干等问题。有个男学生听我讲后,主动向我上交了一把匕首。原来,该男生因和同宿舍同学发生矛盾,被那个同学叫了几个老乡痛打了一顿。该男生气恼不过,便怀揣匕首寻机报复。我了解情况后,通过学校老师配合,批评教育了那几个打人的学生,同时向学生讲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使广大学生受到教育,也使那几个发生矛盾的同学重归于好。可见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兼职的法制辅导员,必竟不可能全力放在学校教育这一块,有的流于形式,所以我建议学校还是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
(3)社会教育。事实证明,一个人的思想品德的好坏朝什么方向发展,走什么路,都与社会教育,社会环境有关。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净化社会环境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治理,扫除黄赌毒等不健康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加强文明社区、村镇建设,经常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知识的教育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2、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1)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要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学校在这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因为我国近二亿的在园、在校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一半一上,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又有一半以上的时间要在幼儿园和学校渡过,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场所,并且工读教育对少数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挽救作用。社会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健康过渡 ,远离犯罪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共同努力创造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全和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事物,不要让未成年人接触,应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多接触 有利于健康成长的事物。
(2)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但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我们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这些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首先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其次,我们要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改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然后,我们还要培养这些未成年人形成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模式,塑造他们良好的行为模式。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时,父母是非常重要的力量,教师也是重要力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老师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会产生大的效果,如果确实无力进行矫治,也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工读学校作为我国中等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发挥着矫治和义务教育双重职能。不能把工读学校同少年管教所,少年劳动教养等相提并论。
3、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⑧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来看,决定了对他们的改造不能与其他劳改机关的劳改对象一样。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我们看到当孩子们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他们就是具有了双重人品:当他们成为害人者时,他们同时也就成为受害者。因为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还未最后定型,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在八十年代后上升到10%左右,近年来,犯罪率不断增长,个别地区超过30%以上。而且重新犯罪往往比以前犯罪要严重的多。所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应当把握好教育,处罚的度。真正从唤起感情入手,因势力导,关心他们、体贴他们、消除他们的顾虑和对抗情绪,重新激发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自觉接受改造。此外,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和必要的惩罚。因为他们必竟是犯了罪的人。在改造他们的过程中,还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努力,我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孩子们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一定能够健康成长,一定能够成为祖国的栋梁。
注释: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②《北京日报》 2002年综合版
③《北京青年报》 2003年综合版
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法律依据》
⑤《北京日报》 2002年综合版
⑥《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 1992年1月1日
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条 1999年11月1月生效
参考书目:
1、《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新编 2002年10月第一版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谢彤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2月第一版
3、《犯罪心理学通论》 栗克元主编 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3年1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