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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擅设交通标志致人死亡 设立方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擅设交通标志致人死亡设立方被判赔偿
2009-05-21 14:20:42 来源:中新网 作者:闫文陆 张伟森 徐冬梅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一摩托车驾驶员不慎撞在了一根用于禁止通行的铁栏杆上,导致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新疆兵团阿拉尔人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铁栏杆所有权人农一师十二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45238元,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负。
2008年10月15日5时许,阿里木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农一师十二团新加工厂前十字路口南侧时,摩托车突然失控与该道路中心线处一铁栏杆发生碰撞,致阿里木江当场死亡。事后阿里木江的家属以该铁栏杆所有权人农一师十二团违法设置路障,又未设置明显的标志为由,要求农一师十二团赔偿损失1729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一师十二团在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门前附近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铁栏杆的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机动车伤害他人生命安全,但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交通标志的规定,其行为与阿里木江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阿里木江无照酒后驾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具此做出由农一师十二团承担阿里木江3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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