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借他人车辆肇事,车主已尽义务不担责
被告甲与丙是朋友,2008年2月,丙将其所有的小汽车借给有驾照的甲使用,并叮嘱甲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但甲未经丙同意,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乙使用,当天把行人丁撞伤住院接受治疗。后经交通责任认定,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花去医疗费共计3万元。后协商不成,丁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诉讼期间,原告追加丙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乙无照驾驶,依法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甲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对该起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丙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乙,甲按8:2比例赔偿丁各项损失4万元。
律师论法
本案焦点是车主丙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审判案例中车主多数作为被告。2004年5月1日之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行,1991年的《办法》被宣布废止。新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惯例,车主将车借出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法院认定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车主的出借依法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而本案车主丙出借时已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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