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警示不明显造成事故需担责
驾车出现故障后,停放在路边,却因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与他人发生车祸。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7202.26元。
2008年10月9日21时10分,原告焦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13KM+300M处时,因未看见停在路北侧的被告吴某驾驶的拖拉机设有警示标志,而与拖拉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焦某受伤,两车损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停放故障车,且未在道路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焦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车速过快,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承担原告30%的损失,原告焦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