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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婚姻继承律师:分手费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分手费的特征   1、分手费的伦理特征。
  伦理(Ethics)源于希腊语εθοs (风俗)[2]。伦,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指道德和规则。伦理即道德[3],即指以善恶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由分手费的定义可看出,分手费反映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即是男女之间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因此,分手费作为社会现象,它首先具有以下伦理特征:
  ①、分手费反映了以感情为主要内容的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男女之间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区别于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的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人身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的感情以及由感情升华而来的爱情;双方在恋爱、同居以及婚姻生活中,充分享有性爱自由,享有建立婚姻家庭以及抚育子女的权利。理想的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应为双方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扶助,互恩互爱,以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然而,在当今社会,男女之间伦理关系的美好理想往往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有可能事与愿违,双方甚至黯然分手。所以,男女双方设定的分手费能反映双方曾经建立过以感情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关系。
  ②、分手费的设定具有弥补“情感伤害”的伦理动机。男女双方分手时设定分手费,并非基于对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分割处理,而是对彼此“情感伤害”的补偿或者其他非物质因素的处理。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不仅共同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创造“精神财富”。双方分手时,对“精神财富”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无休止地吵闹,有的选择逃避,有的采取家庭暴力或者其他报复手段,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和补足自己“情感伤害”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以设定分手费的方式处理彼此的“精神财富”,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所以说,分手费的设定具有弥补“情感伤害”的伦理动机。
  ③、分手费的履行要依靠伦理主体的自觉性。
  伦理规范之所以能在一个人身上发生作用,还要以人们的内心信念作内在条件,即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其规范,因为伦理规范不象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并设定分手费后,就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自觉按约给付对方分手费。如给付分手费一方不按约给付对方分手费,势必跨越伦理规范的“极限”,双方只有诉诸法律来解决。
  2、分手费的法律特征。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当然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①、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③、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④、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例如,甲男与乙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甲男自愿给付乙女分手费50000元,但同时约定双方离婚后,在甲男出国期间,甲男的父母随乙女生活并由其照顾(甲男父母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由甲男另行给付)。该甲男自愿给付乙女50000元分手费就是附义务分手费,乙女对甲男父母的照顾义务即是其接受50000元分手费的付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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