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埝地承包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04年底,A县B镇某村委会将运河埝土地1.7亩发包给张某,承包期为11年,每年每亩承包费200元。张某已交清全部承包费。2005年,张某得知,其所承包的运河埝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张某认为该村委会对于运河埝土地没有所有权,不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因此主张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承包费。村委会对此也没有做出有关说明。
二、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A县水务局同B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A县水务局委托B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该段运河;二是,B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明该运河段已由B镇人民政府委托该村委会进行管理。法院认为,村委会对于该段运河有经营管理权,原告(张某)、被告关于运河埝1.7亩土地的约定,系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数年,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解析
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部分河堤。虽然该河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经营管理权可以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经营,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充分的利用。
四、案例对社会的启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具备相应的主题资格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如果村委会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对于该河段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具有经营管理权,那么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必然无效。这就要求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确保双方能够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获得双赢的效果。